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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債 權 人 黃品豪
債 務 人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牌鋼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