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
債 權 人 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烱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112年7月份債務人向貴公司訂購商品及應收帳款清單。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