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債 權 人 林志明即志明電機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彰佶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彰佶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是111年12月28日,若是111年12月28日,其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