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債 權 人 林志明即志明電機行
債 務 人 彰佶環保有限公司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彰佶環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彰佶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㈡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㈢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是111年12月28日,若是111年12月28日,其依據為何?」,此項裁定於112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