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管委會主委郭鐘亮
債 務 人 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駿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