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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債  權  人  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名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予以解任,並於108年3月11日確定)」,此項裁定於112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無從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