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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債 權 人 晟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