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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債 權 人 聯安九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詹小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小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詹小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