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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債  務  人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