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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㈢本件三紙支票發票人均為勝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請釋明為何將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列為本件債務人,若有背書,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