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
債 權 人 黃出利即富祥起重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陳武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貴公司為本件債權人之證明文件(聲請狀附件發票中無從判斷貴公司本件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