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8號
債 權 人 瑞士商福維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FILIPPO TRAU
債 務 人 洪椒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椒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椒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