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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
債  權  人  得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債務人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登記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9樓之4」,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