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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釧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高雄市山城花語美好生活促進會之法定代理人
為夏久建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