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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猴子娛樂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宏即金佳宏優質手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金佳宏優質手信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