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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均泰農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葛均修 


債  務  人  張致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參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18,392元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5﹪
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3,430,837元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687,748元
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000,000元
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
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000,000元
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