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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黃意婷 
債  務  人  優耐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柏緯 
人                   
債  務  人  董芃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200,000元
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045﹪
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800,000元
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045﹪
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