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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
債 權 人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隆
代 理 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