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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債  權  人  逸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彼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務  人  巴慶用 


            巴晉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6,648元
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352元
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3,018元
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17,000元
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15,000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