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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
債  權  人  崴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明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清長即松庭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清長即松庭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核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據聲請狀所提證物簽單所示,債權人似有崴武企業有限公司、崴峰環保有限公司、旭正企業社、益將企業社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㈠據聲請狀所附請款單、統一發票、簽單等證據資料所示,本件債權人似有崴武企業有限公司、崴峰環保有限公司、旭正企業社、益將企業社等,請確認各公司之債權、已清償之金額、尚積欠之款項詳細列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原請求標的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㈡若數債權人為同一法定理人,亦請由各債權人分別聲請。㈢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