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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
債 權 人 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凱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蘇凱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