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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債 權 人 鼎越電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LAPENA CARLITO PREPOSE(卡利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為租賃契約,請求債務人將剩餘尚未屆期之租金請求一次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