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林文淑即黃澤森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上,繼承人林文淑、黃彥琦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釋明繼承人分配之真意(台端於112年1月31日僅補正印鑑證明正本,仍未補正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所用印之印文與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