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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請人即債  柳雁升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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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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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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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61元、車號000-000號機車1輛,因存款顯不足負擔解送費用,而機車尚欠動產抵押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額機車分期借款,本院認均無處分實益,故不予變價;另查,聲請人名下曾有車號000-0000汽車1輛,然經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拍賣取償,且公路監理系統顯示車牌號碼資料不存在,非屬清算財團財產。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雖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請求本院調查受扶養之配偶名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取得方式,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系爭不動產謄本,確認取得時間為聲請人結婚前16年,首次房貸清償完畢時點亦於婚前,屬其配偶婚前財產,顯無債權人主張系爭不動產恐屬清算財團財產之情事,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僅有為被保險人之公司團體保險)、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系爭不動產謄本與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影本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存款
61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2
車號000-000號機車
不明
尚欠動產抵押債權人高額機車分期借款,顯無處分實益,故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