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請人即債 邱滄輝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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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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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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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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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佐炫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0分機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黃家佑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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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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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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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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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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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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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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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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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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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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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本件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債權金額分配表及清算公告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