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立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哲
上列債權人與相對人邱明宗、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明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大林段1369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