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桂碧琪
代 理 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大丘園段510、512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系爭支票號碼AG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之支票,是否業經提示,若已提示遭退票,請提出銀行出具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及上開3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原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模糊不清,不易辨識)。
四、請具狀陳報債務人至今尚積欠之金額為何(台端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總金額非新臺幣25,000,000元,又支票號碼AG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之支票尚未提出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