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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法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孟鑫即鑠鑫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2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