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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