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拓動力機械有限公司、陳明德、陳建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明德、陳建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環拓動力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