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董瑞筠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壹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桂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