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博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5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