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中井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
聲 請 人 朝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選任保全程序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