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原 告 合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九曲堂分會等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