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原告與被告友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