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沙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BERAYM, MOHAMMED ABUBAKER BERAYM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