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洪銘宏
鄭承源
周勝煌
鄭承庭
周鈺紋
王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周鈺展間請求預算分配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