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鐘條林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被 告 鐘朝旺
新富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吉
被 告 葉金美
關陳美華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以原告主張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7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1.5㎡×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455/1000=335,7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