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5,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