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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泰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福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智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陳石川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