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立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語彤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劉奕辰  
被      告  李靜如即凱笠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零肆拾柒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後段關於「……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零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23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