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羚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大螺絲有限公司、王玉修間112年度訴字第44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