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更名為國軍左營總醫
院)
法定代理人 洪恭誠
訴訟代理人 向維新
施慧賢
郭駿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