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0,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