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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江怡蒨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
被 告 姜常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高建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