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蘇俊升
蘇俊源
蘇正明
蘇正林
蘇皇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黃國義
黃淑敏
黃鄭金珠
黃天龍
被 告 聖南宮國寶廟
兼法定代理 黃國義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之後,具狀(民國113年12月24日答辯續一狀)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5日內就被告之上開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