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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祥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立平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