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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許太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