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蔡孟錡
蔡曜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被 告 吳順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系爭土地價值減少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