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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8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呂宜蓁即五宜洋行


被      告  慶玲寰天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原      告  楊莉莉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呂宜蓁即五宜洋行聲請意旨略以:住居所在高雄市前鎮區,為便於出庭應訊,爰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
二、惟按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返還之不動產為坐落高雄市○○區0000○號建物,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本院有管轄權,是呂宜蓁聲請移轉管轄,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